孙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德州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办理的10年前工伤人身损害案得到赔偿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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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律师,就工伤赔偿劳务损害 雇佣损害雇主责任,诉讼时效固定证据解决疑难案件,谈一个案,2003年郑X在被告处工处工作时受伤,并没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只是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属于工伤,并一次性支付当事1万元,对其他问题并未明确约定。2008年被告搬离临邑县,当事离被告处到外地打工。此事一直悬而未决,2012年冬天当事听朋友德州孙新军律师是专业处理工伤人身损害的律师,在络搜索孙新军律师,看了我的博客后,下着大雪从北京赶到德州找我咨,来之前我告诉他专业咨费要贵,当事人说贵没事专业就好。见面后,经过了解案情,审查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1.此案工伤程序已经走不通,超过一年认定工伤期限了。2.如将工伤转化成人身损害起诉赔偿也有一定的风险,当事人损诉讼时效也是一年,但是适用中断,3.应该把单位和老板一起列为被告,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权利实现。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宏固定证据,此案中本律师也亲自固定证据,使本案得到很好解决,

律师力争才立上案,走维权的第一步。 由于此案操作得当通过调解当事得到11万元的赔偿。 这是我当时写的起诉状,里面有很技巧不了解案情看不出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XX,男、汉族、1980年X月X日生,住,临邑县X号。

被告:山东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X。

被告:周X,男,汉族,1963年X月X日生,住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山东XX设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068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0721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认此事故为工伤,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助费1万元,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212月份,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其余赔偿款。20132月原告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依法评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原告为6级伤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万元整。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临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 月 日



本案临邑县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支付原告11万元赔偿,我方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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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新军
  • 执业律所:
    山东德州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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