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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律师—劳动仲裁败诉后起诉到法院胜诉员工得到赔偿案例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6
浏览量:3262

劳动仲裁败诉后律师在法院胜诉员工得到赔偿案例

诉讼维权特别是劳动争议涉及法律法规繁杂,要抓住争议核心,在关键问题上用力,要做到提纲挈领
案件简要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月工资9000元,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每月全天上班没有休息日,每周休息日加班2天,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5、6月份工资3000元,拖欠3月份工资9000元。由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也未交纳社会保险因此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离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
此案中两个申请人是夫妻关系,按两个案子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出了一份裁决书,对于庆云劳动仲裁委我有多次接触开庭,整体法律正义极差。把两个不同的案子和一起复杂化,有浑水摸鱼的嫌疑。下面是裁决的首尾页:


本律师代理两位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分别立案。根据案件的关键问题,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二原告自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7月5日在被告庆云县格林好特家具厂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被告所称的承包关系。
1.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负责人寇洪旭出具的欠条。以及工作服、考勤表复制件、工作记录复制件,被告负责人仲裁当庭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认可二原告自2017年2月18日-2017年7月5日在其处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第57、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被告认可的原告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效力。对于被告在仲裁中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认定,对于被告及其代理人又否认被告在仲裁程序中认可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称自2017年4月1日原告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开始承包,但是被告未提供任何真实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二原告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更没证据证明原告与其达成承包合同。因此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承包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要式行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解除,双方就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原告同意与其建立承包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所谓的承包关系是一派胡言。根据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承包关系。
二、关于工资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负责人出具的欠条(被告负责人仲裁当庭认可)欠二原告3月份工资11582元。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被告认可自己出具的3月份二原告工资11582元欠条的真实性。其中月工资为杜勇9000元,凡子燕2500元。因此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该得到支持。被告也没有依法制定合法的工资表,对此应承接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加班事实,根据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记录,被告负责人寇xx对原告提供考勤表复制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我方提供的考勤明确记载,二原告每月的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两天。因此仲裁中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合法有效,完全可以证明原告的加班事实。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四、关于双倍工资,二原告工作时间2017年2月18日-2017年7月5日,计4个月17天。主张3.5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应支付杜勇半个月补偿金4500元,凡子燕半个月补偿金125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综上所述被告对于原告在仲裁程序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并末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二原告达成了承包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一直是劳动关系并无所谓的承包关系。对于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并在判决书中注明被告业主(负责人)的自然情况。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案经二次开庭,本律师四次见面与审判法官沟通讲解劳动法律法规,后经据法力挣。终于案子在立案尽一年时才下达判决。下面的判决的首尾页:

原来的劳动仲裁裁决只支持,被告承认拖欠原告的工资,其他一律师不支持,劳动仲裁委错的离谱。在一审判决中除支持拖欠工资还支付数额较大的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本律师认为判决赔偿过少建议原告上诉,原告过于算计并末上诉。(一审律师末收费,二审上诉的也不收费)我一直认为有时候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实施,比挣钱更重要。当然我支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挣良心钱,维护公正正义与挣钱并不冲突,违背良心破坏法律公平正义的钱不沾。

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权,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繁杂,一定要抓住争议的核心,在关键问题上用力,就是有钢要使到刃上。抓住重点,提纲挈领,问题就相对好解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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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新军
  • 执业律所:
    山东德州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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